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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谢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谢东红,谢叶龙,邓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钟泳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东红,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谢叶龙,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邓晓东,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谢东红、谢叶龙、邓晓龙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72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