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谢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谢东红,谢叶龙,邓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钟泳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东红,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谢叶龙,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邓晓东,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谢东红、谢叶龙、邓晓龙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72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