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玖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玖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715号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友民,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地质二中小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玖方,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玖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玖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玖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黎黎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任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