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治国、李荣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国,李荣民,侯新红,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47号之一申请人:李治国,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荣民,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侯新红,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李玉,女,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李治国诉李荣民、侯新红、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治国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45万元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荣民名下土地证号为庆土国用(2011)761号土地,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新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