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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龚文立、王培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文立,王培康,吴孝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文立,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培康,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孝妮,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文立与被执行人王培康、吴孝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文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培康、吴孝妮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明俭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