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豆林涛与刘利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豆林涛,刘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16号申请人:豆林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利伟,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豆林涛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刘利伟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豆林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利伟在交通银行南内环支行的账户(×××),交通银行太原河西支行的账户(×××),建设银行并州北路支行的账户(×××)上述账户累计冻结金额为3115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