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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宾某与柳州市鱼峰区西江造船厂幼儿园、柳州市红日奶牛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某,柳州市鱼峰区西江造船厂幼儿园,柳州市红日奶牛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41号原告:宾某,女,2011年12月3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定代理人:黄柳俊,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文,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柳州市鱼峰区西江造船厂幼儿园,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号,代码:7738669-6。法定代表人:覃碧云,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荣,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红日奶牛场,住所:广西柳州市西鹅乡张表屯,注册号:45020400086405。经营者:韦光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宾某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西江造船厂幼儿园、柳州市红日奶牛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宾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柳州市红日奶牛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宾某因被告柳州市红日奶牛场已注销工商登记信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州市红日奶牛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某撤回对被告柳州市红日奶牛场的起诉。审 判 长  韦厚望审 判 员  朱张燕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少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