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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770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怀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根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