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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413邱柏绍与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邱柏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柏绍。上诉人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柏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购房人起诉要求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虽涉及案件众多,但尚不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闵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