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英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刑初31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英华,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辩护人崔晓东,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英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1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并于2017年7月20日恢复法庭审理。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英华及其辩护人崔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付英华以虚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56××部队龙镇农副业基地承包700垧地的名义与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北安市宏维合作社)签订了种植合同,并将自己名下的农机具、房产、小型汽车抵押予北安市宏维合作社,使北安市宏维合作社陆续转予付英华土地流转款3500000.00元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品(经价格鉴定该批种子、化肥、农药价值2810112.00元)。付英华当年在秋收前期以农机具年检和换取房照正本的名义将抵押在北安市宏维合作社的农机具、房产证取回用于抵押偿还其他债务。综上,被告人付英华实施诈骗数额共计6110112.00元。经侦查,被告人付英华于2016年9月28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付英华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书、抵押物清单、种植合作合同、合作生产土地联营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收货凭证及欠据、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凭证、五大连池市大华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往来账、卖车协议书、借条、欠条等;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秦某某、屈某某、付某某、丁某某、丁某某1、付某某1、张某某、任某、王某、乔某某、刘某某1、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英华的供述及辩解;5.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付英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被告人付英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不准确,应认定为5936407.00元。2.被告人返还给被害人的财产应包括抵押车辆、种子、化肥、农药;宏维公司拉回的130吨化肥;宏维公司收割的62垧地的黄豆;襄和农场2670亩土地收益的50%。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4.被告人与656××部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真实的。故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付英华在五大连池市龙镇开发村成立五大连池市大华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份,付英华虚构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56××部队龙镇农副业基地承包700垧地的事实,持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书》主动联系被害人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并与之签订种植合同,且将其名下的农机具、房产、汽车抵押给北安市宏维合作社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先后骗取北安市宏维合作社土地流转款3500000.00元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品(经价格鉴定该批种子、化肥、农药价值2810112.00元),且被告人付英华在案发前以农机具年检和换取房照正本的名义将农机具、房屋所有权证等抵押物取回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综上,被告人付英华诈骗数额共计61101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付英华向被害人退还玉米肥价值330900.00元;退还玉米种子价值199368.00元;退还62垧地黄豆收益。经侦查,被告人付英华于2016年9月28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付英华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书、抵押物清单、种植合作合同、合作生产土地联营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收货凭证及欠据、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凭证、五大连池市大华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往来账、卖车协议书、借条、欠条等;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秦某某、屈某某、付某某、丁某某、丁某某1、付某某1、张某某、任某、王某、乔某某、刘某某1、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英华的供述及辩解;5.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北市价认字【2016】第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北市价认字【2017】第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入)库凭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身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仍采用提供虚假合同,编造事实取回抵押物等欺骗手段,先后在被害人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适用的法律意见客观适当,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称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种子、化肥及如实供述的意见客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付英华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936407.00元、退还被害人农药及《土地承包合同书》真实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已返还被害人财产中应包括襄和农场2670亩土地50%收益的意见,本院认为,此行为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付英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付英华在案发后将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英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付英华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付英华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伟国人民陪审员 吉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广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