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执复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复11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徐萍,女,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金陵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孔令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工作人员。复议申请人徐萍因与被执行人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苏0381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执异99号执行裁定及(2014)新执字第01286-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