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千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张千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208号原告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13号院1号楼2层206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0710377637。被告张千里,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