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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千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张千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208号原告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13号院1号楼2层206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0710377637。被告张千里,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