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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晨骞、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晨骞,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232号申请执行人任晨骞,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南城新区吴垵路与遂松路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3989637。法定代表人王金水。申请执行人任晨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434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42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40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