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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581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艳,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邓孝芳,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