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广环等四人与大连大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环,贺丰丽,赫平兰,郝晓慧,大连大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宋广环,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贺丰丽,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赫平兰,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郝晓慧,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被执行人:大连大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俊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连大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对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普劳人仲裁[2016]23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辽0213民初504号。由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予驳回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广环、贺丰丽、赫平兰、郝晓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