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蔡永坚与杜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坚,杜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640号原告蔡永坚,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烨,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显涛,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6300���;2、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共计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涉案的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永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