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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措姆诉被告仁真居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措姆,仁真居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36号原告:措姆,女。被告:仁真居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措姆诉被告仁真居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措姆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措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措姆承担。审判员  毛霖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