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措姆诉被告仁真居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措姆,仁真居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36号原告:措姆,女。被告:仁真居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措姆诉被告仁真居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措姆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措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措姆承担。审判员 毛霖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