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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大锁、杨徐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锁,杨徐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41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大锁,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濠州市利辛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徐风,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海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大锁、杨徐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徐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刘大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刘大锁、杨徐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大锁、杨徐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大锁、杨徐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大锁、杨徐风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