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戴飞、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飞,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戴飞,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38号。法定代表人:桂华庆。本院在执行戴飞与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返还戴飞借款23,400元;2、向戴飞支付利息58,806.67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3,400元为基数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向戴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3,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284元、执行费1,202元。现查明,截至2017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43.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赛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36.6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