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雅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雅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1780号罪犯罗雅林,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鄂青山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雅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5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雅林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罪犯罗雅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雅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季度至2016年4季度,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8月25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8000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本院认为,罪犯罗雅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主动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8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雅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谢 迟审判员 刘汉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