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3167号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莫威。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桂0127民初101号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发生的纠纷,现原告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本案与本院(2017)桂0127民初101号案件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桂0127民初10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滕业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农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