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柯武平与黎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武平,黎顺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341号原告:柯武平,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黎顺贵,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柯武平与被告黎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柯武平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武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柯武平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