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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相东与刘祝银、丁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相东,刘祝银,丁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相东,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祝银,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芹,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周相东因与被上诉人刘祝银、丁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中刘祝银、丁芹申请追加王迎春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未予裁定是否准许,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涵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