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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博伟与李明忠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伟,李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博伟,男,生于1980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忠,男,生于196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博伟与李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李明忠返还李博伟人民币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逾期,李明忠未履行义务。李博伟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李明忠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李明忠在车管、证券等部门无登记财产;通过“总对总”查询,李明忠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李明忠本人现外出打工,不知下落,其在勉县定军山镇金寨村5组有砖混结构楼房二间二层,但因该房屋所附土地属农村宅基地,且无房产证,无法进行拍卖变现。除此之外,李明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李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因目前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辉审 判 员  王彪代理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