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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彩娥、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娥,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方彩娥,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五村骑龙路23号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292248X。法定代表人:应可新。申请执行人方彩娥与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彩娥工资86884.62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永康总部中心金族大厦21楼的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已被他案首先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8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