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红强与太原市民营区鑫宇货运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强,太原市民营区鑫宇货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强,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太原市民营区鑫宇货运部,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松庄路阳旭仓储中心13-16号。经营者张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范 勇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