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11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593号原告:王小明,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东路34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魏梅青,总经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王小明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小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小明负担。审判员  闻延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孟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