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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林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剑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1号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林剑波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7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林剑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7日(2017)吉020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李宏轶书记员  吴亚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