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发姣与谭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发姣,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发姣,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谭静,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发姣与被执行人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静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