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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王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93号。被执行人:王毅,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王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毅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鲍玢宇执行员  佘姚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