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313号罪犯梁明明,男。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明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梁明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