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深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深,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深,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深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288元、补缴保险,执行费7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破产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