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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克亮与徐宝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亮,徐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克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徐宝权,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亮与被执行人徐宝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宝权可供执行财产,现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