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瑞坡,囤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95号。主要负责人:盛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张瑞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来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瑞坡,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囤秀连,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瑞坡、囤秀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囤秀连存款309元;依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囤秀连存款1909元;依法在高唐县社会保险事业处冻结了被执行人囤秀连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金100000元;依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瑞坡存款620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剩余金额3787162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