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鑫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吴国艳,潘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吴国艳,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潘革,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05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潘革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二里xx号楼x门xxx号的房屋(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号),并依法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人孙学智(身份证号:×××)以72.5万元竞买成功,现房屋价款72.5万元已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孙学智(身份证号:×××)即拥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二里xx号楼x门xxx号的房屋(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号)的所有权。二、将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二里xx号楼x门xxx号的房屋(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号)房屋过户至孙学智(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