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星学与赵中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学,赵中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星学。申请执行人赵中恒。申请执行人张星学与被执行人赵中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78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中恒在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中恒在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