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字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曙辉与李爱民刘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署辉,李爱民,刘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字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署辉,女,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赤壁市周郎咀村。被执行人李爱民,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通山县通羊镇。被执行人刘燕平,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生,住赤壁市蒲圻蒲圻大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931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