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明亮与郝振刚、李埃娃、白佩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亮,郝振刚,李埃娃,白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郭明亮,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振刚,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埃娃,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佩强,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明亮与郝振刚、李埃娃、白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郝振刚、李埃娃、白佩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郭明亮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万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1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