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与孙思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孙思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808号原告: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法定代表人:孙思银,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思德,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思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蕲春县蕲州镇打鼓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