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锟与佛山市顺德区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锟,佛山市顺德区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锟,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5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另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