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覃小军与梁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军,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覃小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梁坤,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覃小军与梁坤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希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