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岳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岳彩涛,李峰,宋福勇,岳宾,岳金焕,秦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号。负责人:陈东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彩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岳彩涛之妻。被执行人:宋福勇,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水利局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岳宾,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建筑公司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岳金焕,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水利局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秦万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彩涛、李峰、宋福勇、岳宾、岳金焕、秦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岳宾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被执行人秦万涛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诉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岳金焕名下的银行存款1537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9986.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已偿还15373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