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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树柏申请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柏,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袁树柏。被执行人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树柏与被执行人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树柏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丛开林执行员  杨林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