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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飞、许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许金,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许金,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2号楼。本院在执行王飞、许金与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