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飞、许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许金,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许金,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2号楼。本院在执行王飞、许金与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