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潘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4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财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永审判员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