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世雄与杨秀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雄,杨秀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806号原告:周世雄,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亚军,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成,男,生于1970年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雄与被告杨秀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世雄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尹 庆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