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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赵某1与赵某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赵某1,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执行人:赵某1,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某2,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赵某3,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3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有银行存款5948.2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现被执行人赵某3正在服刑,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颜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