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赵某1与赵某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赵某1,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执行人:赵某1,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某2,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赵某3,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3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有银行存款5948.2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现被执行人赵某3正在服刑,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颜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