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夏湘军与蒋爱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湘军,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夏湘军,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蒋爱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双牌县水电站职工,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湘军与被执行人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义务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江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