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井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井全,祝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进,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井全,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仙君,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井全、祝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井全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义务人祝仙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井全、祝仙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