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琼芳对祝万军与李忠、张惠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万军,李忠,张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异47号案外人:李琼芳,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祝万军,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忠,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惠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祝万军与李忠、张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琼芳对本院冻结其在兴业银行431190127001835275账户存款1073623.59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15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李琼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炼,申请执行人祝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被执行���李忠、张惠群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琼芳称:一、李琼芳不是祝万军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你院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系执行主体错误。二、即便认为李琼芳的存款可能属于被执行人李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亦应经李琼芳同意,但李琼芳至今并未收到冻结存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三、李忠、张惠群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向李琼芳借款110万元,并协议约定以其在石龙村房屋搬迁补偿款偿还,2017年6月29日李琼芳收到该笔款项,因补偿款已交付,该款属于李琼芳个人存款,与李忠无关。综上,李琼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应被执行,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案外人李琼芳为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本院���2017)川11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李琼芳不是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主体,冻结李琼芳兴业银行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2:李忠、张惠群向李琼芳出具的借条两页,证明:二人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向李琼芳借款总计金额为110万元;证据3:李汝昂情况说明、乐山市商业银行转款客户留存联、银行流水对账单、李琼芳向李汝昂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李琼芳借给李忠、张惠群的钱,是李汝昂借给李琼芳的借款直接转给张惠群,李琼芳实际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证据4:绿心生态搬迁补偿协议书、场地租赁合同、土地流转租用合同,证明:李琼芳与李忠共同享有被搬迁场地上房屋所有权,各享有50%的补偿款;证据5:还款协议书、委托书、兴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2017)川1102执9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证明: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的次日即2017年6月12日,李忠与李琼芳达成协议,李忠将属于他的搬迁款53.68万元直接抵偿差欠李琼芳的借款,并为李琼芳出具领款委托书。该笔还款已于2017年6月29日进入李琼芳的个人账户,由李琼芳所有。李琼芳申请的证人李汝昂出庭作证:我是从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借给李琼芳借款110万元(靠社会筹集),约定了借款利息,有借条为证。我的钱是向朋友、同事借的。根据李琼芳的要求直接将款项付给张惠群,我向张惠群支付现金3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77万元。其中33万元资金来源是,沐川的黄丹归还我的借款10万元,罗敏二次向我还款20万元,另3万元是我退休金账户上取出的钱。李琼芳、李忠、张惠群付过我利息,但没有归还本金。申请执行人祝万军称:一、李忠与李琼芳同为绿心生态搬迁房屋补偿款的受领人,各占50%份额,而本案申请的标的仅是被执行人李忠享有的50%份额,并非李琼芳所有的补偿款部分。二、李琼芳与李忠达成的以李忠的补偿款偿还李琼芳借款的协议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对抗生效的判决。李忠、张惠群与李琼芳之间的借款债务并无直接证据支持,既无双方的借贷合意,也无出借款项交付,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所称的借款事实并未经审理认定。另外,还款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不具备对抗生效判决的效力,即便案外人通过诉讼,在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将债权处分给案外人。三、从权利归属上讲,执行标的不属于李琼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0日向协助单位做的《执行笔录》载明:“李忠和她姐姐李琼芳是共同享有补偿款”,但“拆迁款尚未生效”。为此,市中区人民法院向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忠应收的补偿款。虽然补偿款于2017年6月29日以李琼芳名义开具的,但该存单尚在协助单位,并未实际交付给李琼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琼芳未取得补偿款的所有权。四、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成为被告后,将其仅有的资产“处分”给案外人,故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2017年6月12日,委托人李忠向李琼芳出具委托书办理搬迁补偿的相关事宜,李琼芳作为受托人,不能在代为办理委托事务中将权利归属受托人,该委托无效。祝万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执行笔录,2017年7月10日市中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询问协助执行单位绿心公园生态搬迁石龙社区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武登明的记录,证明案涉拆迁款尚未���效,该款尚在协助执行单位,人民法院对该款进行了冻结。证据2:拆迁补偿安置草案公告,证明:公告时间是2017年6月1日,李忠能否拿到钱,拿多少钱,要等到2017年6月1日后才知道,之前李忠不可能用补偿款偿还李琼芳的借款。被执行人李忠称:补偿款是案外人李琼芳的。我向大姐李琼芳借了110万元,这个事祝万军是清楚的。李琼芳是基于我有拆迁款才替我借钱,借款的证据和委托收款的委托书在案件判决之前就有了,并不存在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被冻结的款项中属于我的部分是用来归还李琼芳的借款。被执行人张惠群称:同意李忠的意见。针对李琼芳提交的上述证据,祝万军的质证意见为:1、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判决书载明的立案、开庭、宣判时间及判决内容,李忠在出具还款协议书时知道自己的债务,属���恶意逃避债务;2、李琼芳出具给李汝昂的借条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款项是李汝昂打给张惠群的,与本案李忠的借款没有关联;借款的原因是李忠有补偿款,但当时拆迁补偿方案还没有作出,借款的原因事实矛盾;3、对拆迁补偿协议书、场地租赁合同、土地流转租用合同无异议,证明李忠有50%的份额;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给李琼芳;4、兴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在法院冻结时并未在李琼芳手中,李琼芳不是存单所有人;李忠出具的委托协议无效;5、证人证言不可采信,没有借条原件,证人以现金方式出借33万元而没有转账,有些小金额的借款确是转账,不符合常理。被执行人李忠、张惠群对李琼芳的证据均予认可。围绕各方当事人对李琼芳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无争议的部分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部分认证如下:李琼芳出具给李汝昂的借条以及李忠出具给李琼芳的借条,有支付借款的转账支付凭证佐证,且借贷各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李忠向李琼芳出具的代为处理搬迁补偿事宜的委托书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均有双方的签名,并与之后搬迁单位将款项存入李琼芳账户的事实相印证,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李琼芳针对祝万军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执行笔录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协助执行单位的主任个人认为拆迁款支付尚未生效,不具有证明效力;2、对拆迁补偿安置草案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补偿协议书是在2017年6月11日签订,明确了补偿金额,之后李忠与李琼芳就补偿款归还借款签订还款协议并无矛盾。本院经对祝万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执行笔录系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对协助单位执法过程情况的真实反映,祝万军提交的复印件与执行卷宗材料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拆迁补偿安置草案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可。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祝万军系被执行人李忠的姐夫,案外人李琼芳系李忠的大姐,李忠与张惠群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李忠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李琼芳多次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110万元,李忠、张惠群作为借款人向李琼芳出具了借条。李琼芳在履行出借资金过程中,分笔向李汝昂借款,并委托李汝昂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张惠群,以履行向李忠、张惠群交付借款的义务。李汝昂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张惠群借款110万元,之后张惠群归还过部分利息,未归还本金。对上述事实,李琼芳、李忠、张惠群、��汝昂在本案审查中予以认可。2017年6月11日,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街道办事处与李忠、李琼芳签订《绿心公园生态搬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李忠、李琼芳共有的坐落在肖坝街道石龙村四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被搬迁房屋面积2649.86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073623.59元。2017年6月12日,李忠、张惠群(乙方)与李琼芳(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一、基于石龙村四组的厂房和库房甲乙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乙方以石龙村四组的厂房和仓库搬迁补偿款来偿还甲方借款。二、乙方授权甲方全权处理搬迁补偿事宜,并将属于乙方的全部补偿款53.68万元(1073623.59元×50%)直接偿还给甲方,由甲方领取。三、剩余款项56.32万元在2018年12月前还清。……”同时,李忠向李琼芳出具委托书,委托李琼芳全权办理上述厂房��库房搬迁的一切事宜。2017年6月29日,肖坝街道办事处将应付李忠、李琼芳的搬迁补偿款1073623.59元以李琼芳的名义存入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账号为43-119-01-270-018352-75,存期一年,存单印鉴注明“拆迁赔付款、本人凭证件支取”。2017年7月19日,李琼芳在搬迁单位领取了该存单。本院在执行祝万军申请强制执行李忠、张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1102执974号执行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忠与李琼芳共有的乐山市肖坝街道石龙社区(嘉州绿心公园生态搬迁石龙社区工作组)李忠应享有的征收拆迁补偿款,金额以2584740元为限,并于同日和7月13日分别向协助单位石龙社区工作组以及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7)川1102执974��之二执行裁定,冻结李忠以李琼芳名义在兴业银行431190127001835275账户征收拆迁补偿款1073623.59元,并于当日向兴业银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存单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案外人李琼芳对本院冻结案涉存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431190127001835275号存单的冻结。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李忠以其搬迁补偿款清偿李琼芳的借款债务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李琼芳是否是存单所载全部存款的所有人;三、李琼芳对存单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本案的执行。就上述问题,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李忠以其搬迁补偿款清偿李琼芳借款债务协议的效力问题。李琼芳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李汝昂借款110万元,同时委托李汝昂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李忠、张惠群,作为自己出借给李忠、张惠群的借款,有借条、转账资金凭证佐证,且上述三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能够认定李忠、张惠群向李琼芳借款1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鉴于李忠在市中区肖坝街道石龙村四组的房屋实施搬迁享有补偿款的情况,李忠与李琼芳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李忠在双方共有的房屋搬迁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占50%比例)53.68万元偿还李琼芳的借款,并委托李琼芳办理相关搬迁补偿事宜,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虽然李忠同时还欠祝万军的借款债务,但李忠选择向李琼芳清偿借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当的债务清偿行为。二、关于李琼芳是否是存单所载全部存款的所有人的问题。2017年6月29日,房屋搬迁单位将李忠、李琼芳共有的搬迁补偿款1073623.59元以李琼芳的名义存入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就存款资金来源���,表明面上应为李忠、李琼芳的共有的资金。但是,由于双方在之前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李忠以补偿款归还李琼芳借款债务,双方形成了以补偿款清偿借款的合意,且该款项实际存入李琼芳的银行账户,应视为还款资金已于2017年6月29日兴业银行出具存单时向李琼芳进行了交付,相应的债务已履行完毕,李琼芳取得存单上的存款的所有权。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按照该规定,李琼芳作为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对存单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李琼芳是2017年7月19日���始实际持有存单的,李琼芳对存单的权利应否认定为从2017年7月19日持有存单开始才取得?本院认为,存单仅系存款权利凭证,并非存款权利本身,银行一旦开具存单,资金即已转入存单所载明的权利人名下,权利人是否持有存单并不影响其对存单的权利归属。因此,李琼芳对存单权利的取得时间应认定为2017年6月29日,即兴业银行开具存单的时间。三、李琼芳对存单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本案的执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李琼芳从2017年6月29日即已取得存单载明的权利,之后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7月13日对李忠的补偿款和李琼芳的存单予以冻结,对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应中止对李琼芳名下存单资金的执行。综上,案外人李琼芳对案涉存单载明的存款享有实体权利且能排除本案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李琼芳名下在兴业银行431190127001835275账户征收拆迁补偿款1073623.59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卫洪人民陪审员  彭 东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