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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道沅、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沅,徐燕,徐存金,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沅,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存金,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XX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徐存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王道沅与徐燕、徐存金、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燕、徐存金、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93725元、诉讼费3725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来自